今天口语交际练习中,谈的是有关保护儿童隐私权的问题。当交流到“父母偷看子女的日记时,我们该如何来维权,向哪个部门申诉?”时,我指导学生根据上文提到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电子邮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拆开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拆开。”向父母有礼有节地展开维权,把这一点一定向他们讲清楚,求得父母的理解,要求父母先尊重你,再来关心和爱护你。
“如果劝说不行,父母固执己见的话,那我们究竟向哪个部门申诉呢?”有学生抓住这件事不放,想有朝一日抓住这根救命的稻草和父母据理力争。我根据自己的理解,再结合本国的国情,告诉孩子们应该先向学校或老师反映,让学校或老师来和你们的家长沟通,家长之所以这样做,就是想了解你们的在校表现或思想动态,担心你们会有什么不良的做法。“那学校和老师也摆不平这事,我们向哪个部门反应呢?”还是有学生在追问。
“那就向有关部门反映吧!”我先来个外交辞令打发这般学生,回到办公室百度一下答案,结果还真让我吃一惊,原来我国目前还真没有这个明确的“有关部门”,百度里是这样说的“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一个组织和机构在做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第一款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可见,在我国,承担保护未成年人责任的有下列机构和人员:
1.国家机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国家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机关应当领导各级政府部门做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这一工作。
2.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未成年人的第一所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着重要的影响,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着特殊的职责。家庭所具有的特殊职能,决定了家庭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3.学校。学校包括属于正规学校教育体系内的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等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等普通高等学校;盲人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工读学校等特殊学校;以及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文艺、体育类的业余学校等。无论哪种学校,都是未成年人接受系统教育的主要社会组织,具有依照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的职责。
4.社会。这里的社会是指除国家机关、家庭、学校之外的所有机构、组织、团体和单位。未成年人要想健康地发育成长,必须有一个有序、良好、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而这样的社会环境,有赖于所有的社会机构、组织、团体和单位营造。因此,全社会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责任。
5.全体成年公民。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作为父母、师长等所有成年公民光荣而艰巨的责任。每一个成年公民必须首先从自己做起,树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强化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观念;切实做好每一项相关的工作,为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不仅自己不去实施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且对于社会上各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能挺身而出,坚决予以制止。”
上面看似有很多部门在管,然而事实上很难有哪个部门会关,责任不明确嘛。可怜的孩子们,当这件事真的不幸发生在你们的家庭,真得闹到要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时,我劝你们还是忍了吧,多半没有部门受理的,什么原因?踢皮球呗。
当台下的学生们听我说完这个“有关部门”形同虚设时,他们夸张地睁大眼睛,有大胆的学生在那里自嘲地说:“唉,那就让他们看吧!大不了我不写那些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