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际工作谈谈您是如何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
第一,学校和教职工应尊重并自觉维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错误地认为未成年人尚未成年,不享有人格尊严,因而,侵犯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现象十分普遍而且严重。有的未成年人家长认为子女是他们的私有财产,一旦犯有错误则随意打骂、虐待。有的教职工对犯错误的未成年学生采取歧视、污辱、体罚、变相体罚。所有这些行为都是侵犯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犯法行为。有些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如有的未成年人被致伤、致残,甚至死亡。有的未成年学生逃学、离家出走、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给社会带来了更大危害,所有这些后果都和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有着直接的联系,不能不引起社会的重视和教育工作者的注意。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我国《义务教育法》也明确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从上述规定可知,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二,学校、幼儿园组织未成年人活动必须坚持有益、安全的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校在组织未成年人集体活动时,首先,应该注意所组织的活动是否有利于学生、儿童身心健康的需要。未成年学生正处于社会化的关键时期,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让他们走出校门,接触社会,使他们进入社会角色,适应发展环境,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至关重要。其次,要注意选择对学生和儿童有益的、长知识、增见识的活动项目,使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在娱乐中受到教育,在活动中增长才干,而不能让他们经常参加,应付与学习、生活无关的社会活动,更不能让他们进入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场所。再次,要注意活动场所、场地的环境卫生、安全,不能让学生、儿童在有毒、有害的、危险的环境中活动。最后,教职员在组织未成年学生活动时,要注意不能让幼儿使用有害的玩具、用具,更不能让未成年人饮用有害的食品饮料。
第三,校舍及其它教学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校舍等建筑设施是在校学生学习、活动的主要场所,学校应该保证校舍、活动设施的安全可靠,保证学生能够在良好的环境中接受教育,获取知识。对校舍危房要立即停止使用,及时修整改造,消除隐患,防止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事故发生。同时,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危房倒塌,致伤未成年学生的,要依法追究直接或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应尊重并自觉维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通过学校的课程设置和开展各项教育活动,全面系统地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贯彻落实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方向,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阵地,把所有学生都培养成具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四有新人。要进一步加强对学生智力的培养。抓好青春期教育。坚持面向全体,关注每一个学生,特别是做好“双差生”的转化工作。
答案不唯一,自己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