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教材中的综合与实践活动内容为主,也可以由教师制定活动内容。
操作细则:
(1)每学期开展综合与实践不少于2次,教师设计活动方案,活动可以在课堂完成,也可以课内外相结合,利用假日完成。
(2)教师对学生的“综合与实践活动”进行评价,评价采用等级制,最好为5分,最差不得分。以5分、3分、1分的形式记录在登记表中,不得分则用斜杠划去。
评价标准:
5分:自主参与,完成质量好,体现学生的数学思维价值,有创造性。
3分:积极参与,完成还可以,活动过程完整,体现出学生的思考。
1分:基本完成,但缺乏完整的过程和独立思考。
不得分:不完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