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的协议书 篇1
车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承买人):_____________
车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买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车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买方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车主根据《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与买方就下列车辆的交易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情况
车类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
车身颜色:___________________
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行驶公里:______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
燃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初次入户时间:_______________
二、车辆具备下列证件及备件(在方格里打“√”为示):
□行驶证正、副本□购置税(费)证□路费收据□车船使用税标志(发票)
□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定编证(使用证)□营运证□备胎□千斤顶□钥匙
三、确认所购车辆的目前实际状况,不得以车况为由中途退车。
四、车主保证该车的来源合法,手续齐全、真实有效,并承担因该车和手续不合法引起的法律责任。
五、成交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元)。
六、付款方式(在方格内“√”为示:)
a)本协议签订后,买方一性付清全车款;办理车手续。
b)本协议签订后,买方付购车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在(¥________天内,买方付清余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元)后办理提车手续。
七、办理过户:买方应主动积极按卖方的要求备齐过户所需资料,由卖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办,取得过户受理;回执或行驶证(取证时间以车管所受理回执所规定的时间为准,包括顺延时间)。
八、违约责任:
1。卖方在收到买方购车款项后,将积极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如未能将车辆过户手续办妥(车管部门造成的延误除外,届时双方协调解决),买方有权提出退车,但应维持该车交付时的状态,卖方将已付的购车款如数退还给买方。
2。买方应在提车后____日内卖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逾期未办理,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元。
3。如买方逾期未交清余款,卖方有权将该车另作处理不须通知买方,所收定金不再退还。
九、该车在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以前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均由原车主或转让人负责,该车在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以后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均由承买人负责。
十、补充条款:
十一、当该车从车方名下过户到买方名下,买卖双方办理完移交手续后,本协议即执行完毕。
十二、本协议一式贰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交易后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买方:____________(签章)卖方:____________(签章)
购车的协议书 篇2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品牌名称、型号、颜色、数量、金额、产地
品牌:奔驰,型号:GL550,数量:2台,单价:160万/台。产地:美国。
合计金额:大写:三百二十万元整。以上车价不含为车辆办理上牌手续、保险及车辆抵押等所需之各种税费,乙方不再承担任何加急费、手续费、运费、出库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一)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并符合生产厂家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二)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三)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四)甲方必须保证汽车为新车,保证汽车的外观没有任何损坏,不得出现掉漆、磨损等现象。
第三条 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定金1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即7月10日前支付30万元,其余尾款即260万元人民币在提车日(20xx年8月15日)前2日一次性付清。如乙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条 交车时间、地点及提车方式
(一)交车时间:20xx年8月15日。
(二)交车地点:公司温岭仓库(温岭市经济开发区汽车城)
(三)提车方式:乙方自提
(四)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车辆检测合格证。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
第五条 车辆交付及验收方式
(一)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二)乙方验收车辆无误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第六条 售后服务
(一)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保修卡所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服务。
(二)当汽车生产厂家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时,乙方可选择要求甲方履行相应义务。
(三)当汽车出现故障时,如甲方、生产厂家或二者委托的承担维修义务的第三方距发生故障地点超过50公里时,乙方有权就近选择其他具有资质的维修方修理,事后,乙方可凭发票要求甲方报销。
第七条 关于修理、退货或更换的特别约定
(一)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二)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公布的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但发生第六、(三)条事项时除外。
(三)在车辆使用2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甲方应为乙方换车。
(四)在车辆使用2年或行驶 2 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9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6次以上(不含6次)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
(五)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或无有效发票的,或乙方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可免除本条上述第3项、第4项规定的甲方责任。
(六)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装潢、改装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七)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迟延交车或迟延支付车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车款1‰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三十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所涉及费用按本合同付款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甲方可依据国家关于召回的法律法规协助汽车制造商主动召回有问题的车辆;由车辆缺陷所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乙方可向汽车制造商要求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该车有特殊的使用要求时,甲方应该明示告知,否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一)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相关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或发生不可抗力后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和通知义务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3 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含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0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双方特别约定
甲乙双反无特别约定。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购车的协议书 篇3
采 购 方:(甲方)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服 务 方:(乙方)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________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全位帐号:____________
受北京市财政局的委托,根据公务用车政府采购中标结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乙双方就购买公务车事宜签订政府采购购车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合同车辆
本合同中所指车辆为各级财政政府采购职能部门或乙方开具的相关提车单据中所列内容,包括车型系列,具体信息如下:
第二条 质量标准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车辆",以生产厂的出厂合格标准为依据,并享有 提供的产品质量担保,"合同车辆"及其使用或安装之主要零配件的质量担保范围以随车《使用维护说明书》为准。
2、随车技术文件(使用说明书、保养手册、零件目录、备件清单、出厂合格证)、工具和备件齐全。
第三条 交付与验收
1、"合同车辆"的交付地点为北京市党政机关公务车服务厅。
2、"合同车辆"的交货时间为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3、甲方应在"合同车辆"交付时进行验收,甲方有权对"合同车辆"的某些性能进行测试,确认构造、外观质量、技术性能和参数等方面满足合同的要求后办理验收手续。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 甲方提车上牌时需提供下列单据:____________
(1)所属政府采购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中心开具的相关提车单据(加盖单位公章);
(2)《北京市市级(区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过户)机动车辆批准单》或《北京市单位小客车更新/配置指标》;
(3)《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预订车辆需求表》、《新车注册登记信息采集表》(加盖单位公章)(应按照(1)中"提车单据"上的型号、款式等信息填写);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内);
(5)《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6)《机动车原号牌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7)支票或付款凭证复印件(保险费、车船使用税、购车款或车购税差额部分等)。
2、甲方不得随意变更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否则,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需在签订本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购车款项(购车款、车购税款等)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乙方提供"一站式"办公服务,并承诺在甲方手续齐备的情况下,选定车辆后的2小时有效工作时间内办理完毕车辆上牌照手续。
2、乙方所提供的"合同车辆"必须与甲方所持有的《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预订车辆需求表》所列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具体要求一致。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车辆"必须是符合原厂标准的,经过售前PDI(即:车辆、车身检验、发动机检查、电器检查及底盘检验)检测合格的产品,并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甲方交付"合同车辆"。
4、乙方应保证"合同车辆""零公里"交付且"合同车辆"应为半年之内生产的产品。所有交付给甲方的车辆油箱内,应保证存有不低于1公升的燃油。
第六条 付款方式
1、 统一结算方式:甲方在签订购车合同后,由所属财政局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付款结算。
2、 自行结算方式:
(1)汇款: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信息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全位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行号:__________________
(2)支票:甲方将支票送达至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玉林里45号腾飞大厦1层北京市政府采购服务厅。
3、 如北京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结算方式有新的规定,甲、乙双方将依据规定做出新的调整。
第七条 售后服务
甲方所购车辆的售后服务按照其生产厂家承诺的售后服务条款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自身义务,不得擅自中止或解除;如任何一方违约,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向守约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 仲裁
1、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各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发生后尽快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在事故发生15天内,将有关部门出据的证明文件送达其他方,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生效和效力
1、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
2、本合同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第三份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各份合同文本对双方均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4、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