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供应服务协议书 篇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满足乙方工程生活用水、电的需要,经与甲方友好协商,甲方向乙方提供自来水及电源节点,双方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在指定的电网、水网接点处向乙方提供方便,乙方接通水、电时自己装置水表、电表;
二、安装水表及电表后,乙方不可私自换表,如发现甲方有权停止供水、供电;
三、水、电接通后,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四、水、电付款方式:每月25日抄表一次,按读数在月底前付清水电费。
自来水价为:元吨、电费为:度,甲方向乙方提供收据为凭;
五、乙方在安装、使用用电设施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范,确保安全用电、若发生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如有不尽之处,双方友好协商。
七、订立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币大写:伍仟元整),工程完工后,乙方承担全部应付款项后,甲方一次性退付押金。
如乙方在施工中用电用水有违规行为,甲方一旦查到,按已用读数双倍补偿并拒退押金,
八、以上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无锡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乙方: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水电供应服务协议书 篇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
A.甲方提供_________ 国和国外终端点(termination points)的电话通信服务,详见本协议附件A ,该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及
B.乙方提供_________ 国内部电话通信服务,详见本协议附件B ,该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及
C.双方有意根据本协议中列明的条款从对方购买并向对方提供电话通信服务。
因此,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1.服务开始日。开始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或于该日期左右,甲方应按照附件A 的费率向乙方提供电话通信服务。乙方应同样按照附件B 的费率向甲方提供电话通信服务。上述费率应受第4 条的调整所约束。附件A 中的费率在经甲方事先30日书面通知乙方后可变更。附件B 中的费率在经乙方事先30日书面通知甲方后可变更。
2.服务期。本协议自双方于文首签署之日期起生效,双方的义务亦自此开始。本协议有效期为上述日期起后的三十六(36)个月(但受第5 条提前终止协议的权利约束)。本协议在首期或任何后一期届满后将自动延长半年。如果任何一方有意在首期或任何后一期届满时终止本协议,该方应在该期届满前至少提前四十五(45)日将其终止本协议的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除非经任一方以上述规定书面终止,本协议应持续有效。
3.发票
(1 )甲方应每月向乙方提交一份发票,该发票应包含前一个月的费用并不得迟于前一个月后的十五(15)日发出(“发票日”)。
(2 )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发票,该发票应包含前一个月的费用并不得迟于前一个月后的十五(15)日发出(“发票日”)。
4.结算
每月发票之间的差额(“结算付款”)应由发票金额较低的一方(“结算应付方”)于不晚于发票日起十五(15)日(“到期日”)支付发票金额较高的一方(“结算应收方”)。
如果结算应收方于到期日未收到结算付款,结算应收方(是否应为结算应付方)于到期日因没有争议的使用而应付但拖欠的金额应计收月利率1.5 %的费用。
本条规定不能被解释为结算应收方放弃在本协议中其所享有的由于上述欠款而宣布结算应收方违约的权利,及终止本协议、行使本协议中或根据法律或衡平原则应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5.终止
如果在以上描述的到期日或在结算应收方自行决定并书面允许的任何宽限期内,向结算应付方开出帐单的结算付款未从结算应付方收到,则结算应收方可以其独立意志决定部分或全部终止转播服务。结算应收方保留权利,以向结算应付方收取在收取未支付金额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及由结算应付方造成的任何和所有成本,而不论是否提起诉讼。
6.调整
帐单调整的要求必须在发票日后十五(15)日内作出。被确定为出错的任何金额将从下个月的结算中划出。上述调整要求不应成为延迟清算付款的借口。
7.未保证
双方未就本协议中提供的传播服务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亦未就适销性、任何特定目的或功能的描述或适用性作出保证。
8.义务的放弃
作为双方以本协议载明之价格提供服务的实质性诱因,双方同意对方不应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损失、开支或损害负责,这种损失、开支或损害是关于
(1 )年收入的损失,利润保留、业务或商誉,及
(2 )双方违约或使用或未使用服务而造成的任何形式的,惩罚性的、大概的、后果性的或偶然的损失或损害。
9.赔偿
双方应赔偿并使另一方、其股东、官员、主管、雇员和代理免于任何和一切损失、成本、损害、开支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庭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上述费用的产生是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由于本协议中传播服务的安装、接通、维护、服务或发射故障,包括服务提供方、其雇员、代理及客户的对传播服务的任何中断,服务提供方重大过失或有意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政府规章的行为而导致的除外。
10. 无代理
任何一方未被授权作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且任何一方无权代表对方、以对方名义假设或设定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义务。
11. 不可抗力
本协议项下双方义务受制于以下不可抗力事件,且任何一方没有义务为因下列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延误、无法履行(结算应付方的支付行为除外)、损害、损失或任何设备的破坏或故障。不可抗力事件是火灾、洪水、劳动纠纷或短缺、公用设施供应缩短、动力丧失、爆炸、内乱、政府行为、供应设备短缺、交通不可获得、第三方行为或疏忽、或超越一方合理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双方不应陈述对方对服务提供方对其客户提供的服务负有责任。
12. 未弃权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任何放弃履行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解释为对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全部放弃或弃权。
13. 修改
本协议非经双方另行书面签署文件,不得修改。任何一方知晓或收到对方的定单、售货确认书货其他类似文件不构成对本协议的修订或修改。
14. 授权的陈述
各方向对方陈述并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递交接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履行已经合法授权,且本协议根据其中条款对双方而言是有效合法并有约束力的协议。
15. 副本
本协议可签署若干副本,各副本应为原件并组成一份同样的协议。
16. 通知
本协议要求及允许的所有通知、要求及其他通信应以书面作出并在实际收到,或如更早且不论是否实际收到时,则于以一级邮件方式、正确书写各方的最后知晓的营业地址且附适当邮资投邮之次日,视为以发送。通知应按下列地址发送:
至甲方:
联系人: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 ;
电话:_________ ;
传真:_________.
至乙方:
联系人: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 ;
电话:_________ ;
传真: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水电供应服务协议书 篇3
甲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车牌号: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完善对汽车运输市场的规范管理,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参与、平等互利、共谋利益”的服务宗旨,依据《合同法》第三条、第五条和南充市交通局、南充市交生计(1995)字第12号文件之规定,经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车辆服务协议:
第一条:乙方自愿将自购汽车过户(上户)到甲方公司,由甲方统一提供服务,但车辆所有权仍属乙方所有:经营性质为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应当遵守甲方合同规定的有关制度。
第二条:合同期限从签订本合同时起至乙方车辆报废时止。
第三条:在合同期限内,甲方按 元/年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第一年的费用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以后每一年度的费用应在每年车辆年审时支付。
第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如下服务:
1、办理运输发票路单,除税费外,甲方只向乙方收取工本费而不得附加其他费用。
2、办理过户到甲方的一切手续和证照,代办车辆的规(税)费的缴纳。
3、应乙方要求,派人协助乙方处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债权债务、违法违规产生的各种纠纷。
4、接受乙方委托办理车辆保险等相关事宜。
5、组织对交通法规、安全常识、运输业务以及其他涉及运输管理方面知识的学习。
6、应乙方要求可为其收集提供货源信息和其他运输信息。
第五条:乙方应当在拿到车辆过户手续证照后5日内付清甲方代办理该手续和证照的一切费用,在每月25号前将次月应交的各种规(税)费用一次性全部预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交付缴费等手续。
第六条:乙方车辆的经营方式“自主独立经营”,其在经营中发生的运输等合同纠纷或相应的侵权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自行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乙方车辆在运行中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责任应自行承担,如人民法院依法在裁判文书中确定甲方承担相应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实行追偿。
第七条:乙方车辆不幸发生第六条所载纠纷时,应积极主动处理,如乙方消极处理,甲方有权代为协调与处理,有权聘请诉讼代理人,同时还有权处分乙方的车辆或应获保险赔偿款以支付纠纷产生的赔偿和处理纠纷产生的所有开支。
第八条:无论是甲方应乙方要求,还是甲方在乙方消极不出面处理第六条所载纠纷情况下参与纠纷协调和处理,乙方均应承担甲方为此所开支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交通费、出差补助费、生活费、档案查询等费用)。
第九条: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合法出售、馈赠、转让等转移车辆的实际所有权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如以其车辆设定抵压等担保时,必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的同意。客运车辆的线路牌属甲方公司资产,乙方不得私自转让、挪用、出租、盗用等,否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车辆须委托甲方办理保险事宜,除法定强制保险外,乙方需投保其他险别的(如承运货物责任保险),应以书面形式特别告知甲方。保险费用在乙方车辆上户(过户)到甲方之前由乙方至少交付4000元,如乙方不预交,甲方有权停止代办理保险业务和车辆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乙方及其聘请的驾驶员是该车安全生产及安全事故的安全第三责任人,乙方应负责该车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检查车辆的安全隐患、上报安全预防计划、监督驾驶员安全行车;乙方及其驾驶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
第十二条:乙方聘用驾驶员及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伤亡均与甲方无关,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应由乙方承担。为了转移乙方的雇主责任,乙方应得为其聘用的驾驶员投保一定限额的人身意外保险,该保险由乙方为其办理。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因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如一方违约,如需继续履行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义务,如给对方导致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乙方不按时缴纳甲方为其代缴的规费、管理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如因本合同引发诉讼纠纷.双方约定一律由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双方签字即生效,但甲方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甲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实际车主)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南充市嘉陵区立信街85号1幢 地址:
附:车主身份证复印件
年 月 日